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、遗失赔偿试行办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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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、维护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,除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外,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,严格岗位责任制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。
二、因工作违规或监察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或丢失的,原则上均应赔偿:
1
.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,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、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,致使设备器材受损坏;
2
.工作不负责任,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;
三、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鉴定、实验室负责人证实,应及时上报中心,由学院统一处理解决:
1
.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(责任另查);
2
.由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接近损坏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自然损耗的;
3
.由实验本身的特殊性,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、不能预防的;
4
.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四、在设备器材损失事故中,实验室将本着以批评教育、吸取教训、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来处理,也将根据具体情节、设备性质、不同对象、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,区别对待。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、严重失职、有意隐瞒、后果严重、态度恶劣的当事者,除经济赔偿外,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赔偿规定
1
800元以上的实验室固定资产,主机遭损坏时,酌情按原价0.1%-100%赔偿,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。
2
100—800元的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品,酌情赔偿原价的10%~100%。
3
.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的,可按修理费的20%-100%进行赔偿。如经修理后其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,应加重赔偿。
4
.凡属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(如、光纤连接器、工具等),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、规定限额,超过限额部分,按原价50%赔偿。
六、赔偿处理权限:
1
.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失,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下由实验室主任审处,院长核准。
2
.一般固定资产设备的损失,由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,调查研究、查对核实,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送主管院长核准。有关书面材料备案。
3
.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失或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仪器设备损失事故,实验室应立即上报学校(物资处、保卫部等)协同处理。
七、凡属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、丢失的赔偿费,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。如果赔偿额较大,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,可提出申请,报院长批准,分期或缓期付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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